经营范围
法律、法规、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;法律、法规、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(审批)的,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(审批)文件经营;法律、法规、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(审批)的,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。(水污染、大气污染治理服务;污水处理、餐厨污水处理服务;油水分离;垃圾分类服务、餐厨垃圾(含粪便、餐厨垃圾)清扫、收集、运输服务;城市道路冲洗;保洁服务;公厕维护管理;道路亮化;绿化保洁养护;园林管理;城市生活项目投资建设与运营管理、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备的投资建设与运营管理;城市环卫基础设施及废弃物处置成套设备、环保机械设备的研发、制造、销售及技术咨询服务;垃圾分类设备制造、研发;再生资源回收与利用。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