经营范围
法律、法规、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;法律、法规、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(审批)的,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(审批)文件经营;法律、法规、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(审批)的,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。(电影和影视节目拍摄与制作、影视文化项目的开发、承办国内国外交流活动、广告制作发布、影视发行、文化传媒咨询服务、举办文艺劣等及演出、开展音视频专业技术培训、提供咨询服务、为演艺人员提供培训及经纪业务、代理、策划、广播电视工程技术服务、提供影视文化旅游观光、会议接待地、展览、餐饮、住宿服务(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,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)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