经营范围
法律、法规、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;法律、法规、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(审批)的,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(审批)文件经营;法律、法规、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(审批)的,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。(荔波县辖域内城乡供水服务,承担城乡供水巩固提升子基金项目的建设与运营管理。水源工程项目的投资、建设、经营管理;城乡民用和工业供排水、水污染防治、污水综合处理、中水回用项目及相关配套设施设备的投资、建设和经营管理;供排水技术咨询和安装、维修维护服务;水环境治理和水生态建设项目的投资、建设和经营管理;水务产业投资开发项目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;水电资源的开发、投资、经营管理及维护;涉水材料的经营管理。(涉及许可经营项目,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)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