经营范围
法律、法规、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;法律、法规、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(审批)的,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(审批)文件经营;法律、法规、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(审批)的,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。(全县重点水利基础设施及配套项目、水源工程、人畜饮水工程、流域开发与治理、城乡供水排水、污水处理、河道整治、水环境治理、水土保持及水力发电、水利风景区的投资、建设和经营管理;土地资源综合经营管理;工程咨询、项目管理及水利的中介服务等多种经营(依法需经批准的项目,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)。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