经营范围
法律、法规、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;法律、法规、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(审批)的,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(审批)文件经营;法律、法规、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(审批)的,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。(一类维修:I类(大型货车整车和总成修理、维护、小修和专项修理、救援及维修竣工检验,小型货车整车和总成维修、维护、小修和专项修理、救援及维修竣工检验);销售:金属材料、建筑材料、化工产品(危险化学品和易制毒品及原料除外)、标准件、家用电器、办公用品、文教用品、五金、汽车(不含九座以下乘用车)、农用车、摩托车;汽车配件批零兼营:停车服务。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