经营范围
法律、法规、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;法律、法规、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(审批)的,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(审批)文件经营;法律、法规、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(审批)的,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。(国资经营;全县重点水利基础设施及配套项目、重点水源工程、流域开发与治理、城乡供水排水、污水处理、水电开发、水利风景区的投融资、建设和经营管理;水电水利资源综合开发利用,水利项目对外经济技术合作,水电施工、工程咨询、项目管理等多种经营;向县内其他投资公司提供担保。(涉及许可经营项目,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)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