经营范围
法律、法规、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;法律、法规、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(审批)的,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(审批)文件经营;法律、法规、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(审批)的,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。(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的技术研发及应用;环卫项目投资建设;城市生化垃圾清扫、收集、运输、处理;废水、废弃、废料、噪音和固体废弃物、放射性污染的控制、监测、处置及综合利用;环境工程项目咨询、服务、设计、承包;建筑废弃物的综合处理和开发利用;环保技术的研发、咨询;销售普通化工产品。(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,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)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