经营范围
法律、法规、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;法律、法规、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(审批)的,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(审批)文件经营;法律、法规、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(审批)的,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。(;环境污染治理工程设计、施工;污水处理工程设计施工;饮用水设备设计、销售;工业用纯水及超纯水工程设计、施工;中水回用工程设计、施工;脱硫除尘工程设计、施工;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及运营管理服务;生态保护和恢复工程设计、施工;环保器材、活性炭再生设备、水处理设备及材料、净水剂(除专项)的销售(以上经营项目涉及行政许可的,须持行政许可经营)。)